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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北京邮电大学高考录取查询

来源:爱考网 [2018-6-25]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我校今年共有42个本科专业,其中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颁发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这个名称仅限报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填报志愿和我校录取时使用。
  第十一条  关于录取与加分。以考生实际高考分数为主要录取依据。对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二条  关于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时,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录取时的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均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当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相应分数级差值,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
  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理工类专业(类)依次比较数学、理综,文史类专业依次比较语文、外语,英语和日语两个语言类专业依次比较英语、语文。
  第十三条 关于退档。在全国所有省份,对于除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招、自主招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外的其他统考考生,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关于色盲受限。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专业(类)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理科试验班(信息与通信基础科学),不宜报考通信工程(双一流实验班,大类招生)、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科技与创意设计试验班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十五条  关于外语语种。根据各专业(类)培养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软件工程、数字媒体艺术、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类)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关于往届生和男女比例。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关于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我校将根据相关省份的招生录取政策,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十九条 关于上海市考生。上海市考生报考我校时须按照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报考,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投档。
  对于上海市考生,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数学科目分数高者。
  对于上海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我校将其纳入自主招生的报名要求和初审评价中。
  第二十条 关于浙江省考生。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时须按照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报考,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投档。
  对于浙江省考生,投档时将按照专业投档,无专业间分数级差。
  对于浙江省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我校将其纳入自主招生的报名要求和初审评价中。
  第二十一条  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最低为AB+,必测科目等级最低为4C 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等级优先次序由高到低分别为A+A+、A+A、A+B+、AA、AB+。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自主招生考生、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招考协议的考生也须达到上述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关于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经我校认定具有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资格的考生、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或高水平运动队招考协议的考生和艺术类考生的招收工作,按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关于录取通知书。我校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已录取考生寄送由我校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我校监察处邮箱:jjjc@bupt.edu.cn,电话:010-62281998。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邮电大学网址为www.bupt.edu.cn,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网址为zsb.bupt.edu.cn,E-mail信箱为zsb@bupt.edu.cn。咨询电话:010-62282045,62285045,6228340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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